数统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数学与统计学院发布时间:2019-12-01浏览次数:107

数统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科学管理和规范学院集体及教师个人学术交流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一)集体学术交流活动管理

1.学院各系及个人均可向学院申请承办一定的教学科研学术会议,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交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统筹安排。原则上不接受临时动议的学术活动。

2.集体学术活动的筹备、执行与新闻宣传等原则上由各教学系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对学术活动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经费支持。

3. 学术活动新闻宣传稿须于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在学院网站平台发布。学术交流活动结束两周内,活动举办者规范整理报销票据,由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财务制度报销。

(二)教师个人学术活动管理

1. 学院鼓励教师参与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学术机构的管理并担任一定的职务。但建议每位教师担任相关机构的会长或副会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兼任职务不超过两个,且每年开学之初需向学院办公室报告相关任职情况并备案,且工作中需严格遵行国家和学校相关意识形态工作要求。

2.学院鼓励教师积极参加高水平的学术会议及其他学术交流活动。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有利于加强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提高教师教学科研水平,有利于促进教学与科研融合。

3.学院鼓励教师利用个人教学科研经费参加学术交流活动。参加次数一般不受限,但要求原则上不会影响日常正常工作;需持学术交流活动通知书或邀请信函等证明文件报告所在教学系,并向学院主要领导履行请假报批手续(副处以上领导须按学校要求报告校领导审批)才可外出参加活动。未报批私自前往参加活动的,按学校相关纪律要求处理。

3.申请由学院公共项目经费资助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1)原则上须符合条件:在编在岗教师;申请参加的学术交流活动须符合国家、学校的相关要求,须与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发展与管理等有密切关系;已经向学术交流活动举办方提交了正式论文或报告等材料,被正式邀请,或有学术交流活动通知书或邀请信函等证明文件;其他符合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特殊条件。

(2)原则上每人每年获资助1次,经费总额不超过3000元人民币。

(3)申请流程:一是收到相关学术交流活动通知书或邀请信函等证明文件的拟申请参加活动的人员,报告相关分管领导;再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教学系进行初步认定其可行性与必要性后,交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未向学院提前提出申请并获得同意,私自前往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一律不得在学院报销相关活动费用。

(4)获批参加学术活动人员在学术交流活动结束两周内,按照学校财务制度要求,规范整理报销票据,交由有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按财务制度报销。受资助者有义务按要求向学院提供相关作报告的材料存档,积极鼓励向全院或本系教师汇报学术交流活动概况及个人收获,或为学生做专题讲座。

  

  

数学与统计学院  

201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