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顶层设计和实施方案,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与特色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遵循,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落实人才培养过程及其他环节的基本依据。其制订与修订、执行和变更是高等学校最重要的教学管理制度之一,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培养方案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专业建设专门委员会负责对人才培养的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进行研究与论证,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是培养方案的直接管理部门,在学校专业建设专门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协助和指导学院制(修)订培养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培养方案,检查、验收学院培养方案执行情况,受理学院培养方案变更申请。
第四条 学院是培养方案管理的主体,在学院的统筹下实行培养方案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学院根据学校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安排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培养方案的制(修)订、论证、执行、评价,并根据实际提出培养方案变更申请。
第三章 制订与修订
第五条 基本遵循
(一)把握政治方向。坚持人才培养正确政治方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明确“培养什么样的人、如何培养人以及为谁培养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落实国家要求。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国家、地区经济和社会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需求,落实国家教育相关政策和改革要求。
(三)对接行业需求。通过多种渠道了解社会和行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明确本专业人才在知识、能力、素质和价值观上应达到的要求,使专业培养目标对接行业发展需求。
(四)促进学生发展。以促进学生的发展为中心,将满足学生学习需求、促进学生发展作为核心追求。在制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体系、课程大纲等过程中贯彻“学生中心”基本理念。
(五)严格遵照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各类教育的专业认证标准,参照行业标准、岗位标准、课程标准等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使课程体系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毕业要求支撑培养目标的实现。
(六)强化实践训练。完善实践培养体系,适度增加实践教学比重,确保各类专业实践教学必要的学分(学时)。推进实践教学与研究(或新技术)课题相结合的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和创业实践训练。
第六条 主要内容。包括专业简介、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学期与学制、毕业学分与授予学位、核心课程、主要实验及实践教学要求、课程结构与学分分布、课程计划、编写说明等内容,具体以学校下发的指导意见为准。
第七条 参与人员
由专业负责人负责主持制(修)订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与人员包括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本专业所有教师、用人单位代表、同行专家、毕业生代表、高年级学生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人员。
第八条 制(修)订程序
(一)教务处提出制(修)订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以文件形式发至各学院。
(二)学院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按下列程序负责组织本单位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制(修)订:
1.明确人才培养需求。采取向已毕业的学生、行业(用人单位)领导、一线员工发放调查问卷,组织毕业生座谈,实地访谈、学科和行业专家研讨等形式,充分了解行业、用人单位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的需求;
2.科学确定培养目标。根据行业、用人单位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办学定位和服务面向,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指引下,科学确定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3.精心研制毕业要求。根据培养目标精心制定毕业要求,毕业要求应满足“明确、可学习、可教学、可衡量”的要求,既支撑专业培养目标,又体现专业特色;
4.合理构建课程体系。根据毕业要求构建课程体系,使建立的课程体系能够支撑全部毕业要求,每门课程能够实现其在课程体系中的作用。
(三)专业将制(修)订的培养方案提交学院分专业建设专门委员会论证审议,学院将各专业培养方案论证报告、制订说明与培养方案提交教务处。
(四)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各学院提交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核,并将专家修改意见反馈专业所在学院,学院对培养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定稿,由学校专业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颁布实施。
(五)各专业依据培养方案,组织本专业教师制(修)订课程大纲。课程大纲是专业证明课程体系能否支持毕业要求的重要证据,在构建课程体系后,通过课程大纲的设计和落实,使课程教学支撑毕业要求的达成。
第九条 异动变更
(一)变更类型。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培养方案的,如更改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增开、减开、更换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更改课程性质等,需严格按照程序变更,学院和专业不得擅自更改。
(二)变更时间。培养方案变更由学校统一组织,原则上每年受理一次变更申请(每年5月),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变更培养方案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三)变更程序
1.教师或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向学院(部)提出变更培养方案申请;
2.学院(部)征求执行该培养方案的学生对于变更培养方案的意见,至少三分之二的该专业在校学生同意方能申请变更;
3.专业负责人将变更后的培养方案提交院专业建设专门委员会论证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4.学院审议通过后,向教务处提交《黄冈师范学院培养方案变更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
5.教务处同意专业变更培养方案后,提交学校专业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
6.学校专业建设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执行与评价
第十条 执行要求
(一)培养方案具有权威性、严肃性和稳定性,经学校批准同意执行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学院负责组织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拒绝执行。各相关单位在工作上应力求避免与培养方案冲突,以保证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学院按学校有关规定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中完成每学期教学计划的维护工作,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认真核对各门课程排课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安排计划表报送、编辑教师教学任务书,以及课表发放等工作。
(三)学院每学期审定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计划,经分管副院长签字后一份留存学院,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四)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大纲,编制填报课程授课计划,经学院批准后执行。教师按照课表、课程大纲、授课进程授课。
(五)课程结束后,学院按照学校要求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任课教师认真进行成绩评定和试卷分析,并按时做好教学材料的上报和归档工作。
(六)在实施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和学院通过学生座谈会、教学检查、课堂教学质量评估、领导听课、教学督导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七)培养方案原则上四年修订一次,未发生修订或变更、调整的,其下一届学生延用上一届学生的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 评价要求
(一)评价依据。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相关政策和改革需求、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专业目标定位,以及国内外的专业发展趋势与需求,国家、区域、行业和用人单位等利益相关群体的现实需求。
(二)评价内容。定期对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包括培养目标的合理性、毕业要求的合理性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
(三)评价责任人和参与人员。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的责任人为专业负责人;参与人员为本专业学生、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生实习实践单位、专业建设专门委员会委员、校外专家、家长等利益相关方代表。
(四)评价方法。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自查反思、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校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五)评价周期。人才培养方案合理性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各专业邀请利益相关方代表返校,开展培养方案的合理性评价,形成评价记录文档,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结果等。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为专业培养方案的修订提供依据。
(六)评价结果及应用。各专业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培养方案,对于评价结果中提出明确需要急需修订的内容,经学校同意后可提前修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适用范围为我校本科各类专业。专科教育、继续教育、国际教育、研究生教育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