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打造“金课”,规范和改进课程大纲的制定与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是人才培养的核心要素。课程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实现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组织课程教学、选用和编写教材、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课程建设和课程评估的重要内容,其制定与管理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教务处是课程大纲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协助、指导学院制订与修订课程大纲,审批学院课程大纲,检查、验收课程大纲执行情况,受理课程大纲变更申请。
第四条 学院是课程大纲管理的主体。学院安排专业负责人课程大纲负责人和课程组负责人负责组织制订与修订课程大纲,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照学校管理要求实施课程大纲管理。
第五条 专业负责人是课程大纲的责任主体,根据学校课程大纲模板和要求,组织本课程组教师编制所承担课程的大纲,按照学校和学院的管理要求执行、评价课程大纲,提出大纲修订和变更申请。
第三章 制订与修订
第六条 制订与修订要求
(一)同步性。课程大纲原则上与培养方案同步制订与修订,并以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指导,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基本依据。
(二)导向性。课程大纲的制订与修订应体现“学生中心”,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教育有机结合,强化课程育人导向,注重学生人格塑造,体现理想信念、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教育。
(三)产出性。建立产出导向的课程大纲,使课程目标既能对接毕业要求又能体现课程特色,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能够支撑课程目标的达成,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能够证明课程目标的达成。
(四)科学性。专业负责人和课程组老师在制订与修订课程大纲前,要加强研究、充分研讨,使课程大纲既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学习规律,又能反映学科最前沿成果,遵循持续改进的理念,增强课程大纲的科学性,
(五)规范性。课程大纲要求文字清楚、意义明确、名词术语和格式规范、定义正确。
第七条 主要内容
课程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课程类别、适用专业、课程学时、课程学分、选用教材、主要参考书目、课程目标、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课程内容和课时安排、教学方法、复习思考、考核方式、成绩评定、课程资源、大纲执笔人、参与人、制订依据、执行对象等,具体以当年下发的大纲模板为准。
第八条 制订与修订程序
(一)培养方案定稿后,学院成立本科课程大纲编制领导小组,安排系专业负责人组织制订与修订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的大纲,并按课程类型分类编制理论课程、实验课程和实习实训类实践课程大纲。
(二)专业负责人负责组织本课程组教师(涉及跨教学单位的课程,应组织相关任课教师参与)负责编制所承担课程的大纲,经过课程组教师充分讨论后,由课程负责人执笔制订,并经过下列程序:
1.明确专业毕业要求。明确培养方案中毕业要求分解的具体指标点,找寻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
2.科学确定课程目标。依据毕业要求指标点确定课程目标,建立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的联系;
3.精心设计课程内容。依据课程目标设计课程内容,确定合适的教学方法;
4.合理选取考核方式。依据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选取能够实现课程目标的考核方式。
(三)对适用于同一层次专业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课程目标和教学要求相同的,可编写一个大纲,并作说明。要求不同的,则应分别制订大纲。
(四)课程大纲完成后,由系主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组织教师进行审核,经审核的大纲,由所在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定,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执行。
第四章 执行与评价
第九条 执行要求
(一)经审批后的课程大纲必须严格执行。学院应严格按课程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教师在教学中应严格执行大纲,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应按大纲实施教学检查和评估活动。
(二)新开设的课程在开课前必须先制订出课程大纲,经系审核、所在教学单位审定、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开课。
(三)经批准后的课程大纲是教师开展课堂教学的依据,教师在开课前须掌握、熟悉课程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学生应该知悉课程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四)在课程大纲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和学科专业的发展变化需要,对课程大纲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专业负责人进行论证,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执行。
第十条 评价要求
(一)评价依据。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建设要求,以及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二)评价内容。定期对课程大纲的合理性进行评价,包括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系是否明确,课程内容、教学方法是否支撑课程目标实现,考核方法和成绩评定是否证明课程目标的达成。
(三)评价责任人和参与人员。课程大纲的评价责任人为专业负责人;参与人员为本专业学生、课程组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校外专家、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等利益相关方代表。
(四)评价方法。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校际交流、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五)评价周期。原则上与培养方案同步评价。
(六)评价结果及应用。专业负责人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学院存档,保存六年。评价结果作为课程大纲修订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与培养方案同步修订,对于评价结果中已明确急需修订的内容,经学院同意后可提前修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